管理制度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时间:2014-03-18 23:59:14  作者:未知  来源:机械工程系  查看:5135  评论:0
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政策,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遵照河北省政府的安排,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模式,成立了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贷专管机构两级平台,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满足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模式
(一)成立河北省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协调各方工作、推进信用建设。
成员:河北省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为组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的有关领导为成员。
(二)建立管理平台。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作为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全省助学贷款业务,保证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建立操作平台。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校专管机构”)作为操作平台,全面管理学生的贷款受理、审核、汇总、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信息管理等具体事宜。
二、机制建设
(一)考核机制。省开行与省资助中心共同制订相关制度下发各高校,各高校据此制订相应工作细则。
(二)社会支持共建机制。将开发性金融理论运用到助学贷款工作中,形成高校、受助学生、省资助中心、省开行“多位一体”,共同扶持贫困学生的社会平台,使受助学生和家庭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三)风险分担机制。按助学贷款发放金额的15%设立风险补偿金,由校属同级财政与高校各出资50%。当贷款违约额低于补偿金数额时将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予以奖励,当贷款违约额高于补偿金数额时,先用补偿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高校、省资助中心与省开行按照50%、10%、40%比例分担;当贷款实际风险高于20%时,省开行将停止对违约高于20%的高校后续助学贷款支持,并相应减少河北省助学贷款额度。
(四)信息化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以省资助中心为主、遍及全省高校、动态的国家助学贷款网络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与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对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资助中心是省开行授权委托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其职责是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贷款计划编制与申请、贷款审核、资金拨付、风险补偿金与贴息资金的请领划拨、管理考核高校专管机构工作以及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高校专管机构
高校专管机构作为日常管理单位,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平台,其职责是制订本校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经授权受理借款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工作。
三、省开行
省开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对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贷款支持,对贷款的计划、发放拥有最终审批权,对管理平台、操作平台具有检查监督权。省开行授权高校专管机构受理借款申请、签订合同、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通过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建立高校专管机构的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代理结算行,负责为高校和借款学生开立相关帐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贷款本息回收;负责将资金拨付到借款学生帐户中;负责按时对利息和本金扣收、汇划,并按要求出具相应汇总表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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