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8-09-03 10:48:20  作者:机械工程系  来源:机械工程系  查看:4372  评论:0

为保证勤奋刻苦、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联系。

二、岗位设立与安排

(一)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院长期安排用工的岗位为固定岗位,临时性用工的岗位为临时岗位。

(二)校内各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交勤办审核后安排。

(三)校内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统一由勤办安排。

三、申请流程

(一)勤工助学的学生可以由系部推荐,也可以由学生自己申请。

(二)勤办根据学生申请岗位情况,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上岗。

(四)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有关要求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在不影响学习情况下,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课余时间。

(二)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学院勤办许可,不得在校园里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在由勤办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勤办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利益,未经勤办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概不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服务质量。

五、考核办法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岗位用工所在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等。

六、勤工助学金的审定与发放

(一)勤工助学金的标准由用工单位和勤办根据岗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学生完成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之后,经考核合格者,于下月初发放勤工助学金。

(三)每月月底前,各用人部门将考核情况交勤办,勤办据此制表发放勤工助学金。

七、奖励与处罚

(一)对每月工作考核特别优秀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当月勤工助学金可根据实际成绩,适当增发勤工助学金。

(二)工作考核不合格者,酌情扣发当月的勤工助学金。

(三)生活不俭朴,劳动工作表现差,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留级或休学的,随时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凡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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