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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规定(试行)

时间:2018-09-03 10:50:55  作者:机械工程系  来源:机械工程系  查看:4448  评论:0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入学第4年具备申请资格)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各系部获得资助的名额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学院的指标,并结合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

第四条 各系部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体细则见《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表现,在民主评议、班级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由学生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如学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系部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表格,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按规定时间报送。上报的纸质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初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册、系部公示名单等材料要留有备份,并整理装订整齐归档,保留三年以上,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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