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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知识讲座(学生部分)
发布日期:2011/07/07     点击量:

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知识讲座(学生部分)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担保或抵押,但是要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发放对象:为河北省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各高校根据本校的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申请贷款的学生。
(三)贴息方式: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自毕业后下月1日开始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四)贷款年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不超过6年。
(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的150%;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按逾期金额和天数计收利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0%。
3、其它未履行合同的(见合同书第十三条内容)
二、贷款本息的回收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账户之日。
1、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实行按年收取,高校专管机构于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与建行经办行核对相关信息,并通知借款学生本人,建行经办行于每年12月20日扣收利息。
2、贷款本息到期前,高校专管机构与建行经办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建行经办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高校专管机构通知借款学生预存相应款项,建行经办行通过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收,并出具扣收清单。
贴息管理:根据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由建行经办行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高校专管机构和省资助中心在结息日前将助学贷款利息划付省开行。)
三、贷款的偿还
(一)高校专管机构应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应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高校专管机构。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各高校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三)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向高校专管机构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高校专管机构应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在高校专管机构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五、毕业生年度付息
1、付息的时间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借款毕业生应在每年的结息日10日前,将自付利息存入其在建行经办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由建行经办行统一扣收。
2、年度付息的方法
(1)高校专管机构于每年度贷款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与建行经办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建行经办行计算付息金额;
(2)高校专管机构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在本人账户中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3)建行经办行通过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或银行卡)按时进行扣收,并向高校专管机构出具清单及汇总表。
六、到期还款
到期还款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贷款到期日10日前,一次性还清到期贷款本息的行为。
高校专管机构应在学生贷款到期前及时提醒和通知借款学生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自己的账户中,借款学生应按时将应付本息存入预留的个人账户中,由建行经办行统一扣收。
七、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学生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
(一)提前还款的时间
每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因省开行和省建行要进行年度结息,不受理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外,其余时间借款学生均可申请提前还款。
(二)提前还款的工作要点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须提前向高校专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提前偿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提前还款的形式和方法
1、在校生的提前还款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提前还款,可以直接向高校专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表并将应还本金存入个人帐户;
(2)高校专管机构汇总后交于建行经办行;
(3)建行经办行办理扣款手续,并将扣款情况交于高校专管机构;
(4)在校生提前还款,学生个人只需偿还贷款本金。财政贴息自提前还款后的次月1日停止。
2、毕业后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还款的,要由学生本人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具体方法比照在校生的提前还款处理。
八、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河北分行、省学贷中心和高校学贷专管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以后国家逐渐实行信用制度,如买房贷款,买车等。个人信用信息都要存入人民银行数据)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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